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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可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主管的工作”,主要指有明确分工或党组织交办由其负责、管辖的工作。2023年12月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直接主管的工作”中“直接”二字作了删除,适应了领导班子分工的实际情况,同时解决了以往一些领导干部在是否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上就其不是直接分管、不符合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条件提出异议的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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